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破申183号
申请人:***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209国道与燕山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委托代理人:李丽英,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海波,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社区西埔工业A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兴荣。
2019年3月29日,申请人***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2019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9)粤03破申116号民事裁定,受理深圳市凡牛致信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多个债权人申请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已裁定受理其中一个债权人深圳市凡牛致信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且该受理裁定书已于2019年1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从便于破产案件审理的角度出发,本院对***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径直向本院指定的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二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对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