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422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7日生,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为灵宝市车站西路安居小区2-4。
被告:***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732469584Y。
住所地:灵宝市黄河路与车站路交叉口西南角。确认送达地址为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白忠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8元,减半收取4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齐国章
人民陪审员  张永晶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帅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