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执12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出生,汉族,现住**市。
被执行人**千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旭昶,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千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0)晋0302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13600元及最低工资标准差额312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千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881元(含诉讼费、执行费)。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千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国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