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千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千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执12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出生,汉族,现住**市。

被执行人**千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旭昶,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千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0)晋0302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13600元及最低工资标准差额312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千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881元(含诉讼费、执行费)。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千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国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