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森兴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晋0303执158号
山西森兴建材有限公司: 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0)晋030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返还租赁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晋C52249、晋C51242、晋C52247三辆混凝土12方罐车并按照日租金1320元支付租金至实际返还车辆时止及承担违约金65340元。 (2)如实向本院填写被执行人资产申报表,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你进行信用惩戒。 收款人: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三矿支行 账号:14001636408050500349 附:风险提示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