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303民初119号
原告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述工程名称:晋南公司东沟煤矿运煤专线建筑工程(某某煤矿—某某镇)工程地点: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某某煤业集团某某煤矿有限公司某某煤矿至某某镇煤运专线,5857.83m,K0+000〜K5+673.771段为7m,K5+673.771〜终点及支线为9m;并且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洽商单、开工报告等施工。第十六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首先应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2013年8月17日,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保证及承诺协议》,约定:“9.若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可向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管辖权。根据《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的具体内容,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关系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工程所在地在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应由翼城县法院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劳务施工承包合同》中,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未明确具体的合同签订地,《保证及承诺协议》中,虽约定发生争执双方均可向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综上,原告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翼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翼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永山
法官助理 王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