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7327号
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港城工业园**I2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9845159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0YD1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红,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塔街道洋河北路**御*****楼裙房幢-1-1信用代码91500112774854704R。
负责人:***。
被告: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北大街**114030070107132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红、被告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86.16元,减半收取计15443.08元,由原告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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