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五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北大街2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3民终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阳泉市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领用材料费5418342.59元。鉴定费213438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8043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133007元。被执行人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五***C区工程维修费6511236.9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18913.53元(含案件受理费79760元、执行费79463元、***行金12062586.53元×0.000175×46天=97104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