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泉市佳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阳泉市众泰预应力线材制造有限公司、阳泉市桃南加油站有限公司、阳泉市如日经贸有限公司、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阳泉市亚昊经贸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3执恢7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泉市佳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众泰预应力线材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桃南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如日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泉市亚昊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阳泉市佳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阳泉市众泰预应力线材制造有限公司、阳泉市桃南加油站有限公司、阳泉市如日经贸有限公司、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阳泉市亚昊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阳泉市桃南加油站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并停止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的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三年。现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该财产进行续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阳泉市桃南加油站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并停止办理该公司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的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三年;
二、被执行人桃南加油站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转移、变卖、租赁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