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1022执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翼城河寨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翼城河寨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翼城河寨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翼城河寨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82289.7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