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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茂名电白供电局、茂名市电白区麻岗镇旭森泡沫箱厂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904民初5456号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茂名电白供电局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麻岗镇旭森泡沫箱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茂名电白供电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茂名市麻岗镇旭森泡沫箱厂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茂名市电白区麻岗镇旭森泡沫箱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茂名电白供电局支付电费19497.9元及违约金3188元(后续违约金以19497.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10月12日起计至被告给付电费之日止)。如果被告茂名市电白区麻岗镇旭森泡沫箱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茂名市电白区麻岗镇旭森泡沫箱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