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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佛山市高明区明苑迎宾馆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608民初5588号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以下简称高明供电局)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苑迎宾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苑迎宾馆)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明供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苑迎宾馆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供用电合同纠纷。原告举证了其与被告明苑迎宾馆签订的《供用电合同(高压)》,证明双方存在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明苑迎宾馆供电,被告明苑迎宾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电费。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明苑迎宾馆支付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电费20765.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合同约定被告明苑迎宾馆逾期交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被告明苑迎宾馆未依约按时足额支付电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但未举证证明其损失,其所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定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故被告明苑迎宾馆应向原告支付的逾期交纳电费违约金以14798.35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6日起,以5593.81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6日起,以308.83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6日起,以24.43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6日起,以20.42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6日起,以19.72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6日起,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原告请求违约金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明苑迎宾馆签订《供用电合同(高压)》(合同编号:065800000052791,用电方户号:065800000052791),约定原告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汇路8号提供商业用电,原告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向用电方定期计收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被告明苑迎宾馆应在每月15月前结清当期电费。被告明苑迎宾馆逾期交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合同自供、用电双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若用电方继续用电且双方没有异议,合同继续有效(其余约定详见该合同)。另查明,1.2021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明苑迎宾馆发出《欠费停电通知书》,通知被告明苑迎宾馆截止2021年9月30日已欠费26470.84元(其中电费本金20765.56元,违约金5705.28元)。2.被告明苑迎宾馆在2021年4月欠交电费14798.35元、2021年5月欠交电费5593.81元、2021年6月欠交电费308.83元、2021年7月欠交电费24.43元、2021年8月欠交电费20.42元、2021年9月欠交电费19.72元,以上共计20765.56元。
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苑迎宾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电费20765.56元及违约金(以14798.35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6日起,以5593.81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6日起,以308.83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6日起,以24.43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6日起,以20.42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6日起,以19.72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6日起,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苑迎宾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苑迎宾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231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苑迎宾馆服务有限公司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本院不再另行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