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连州市丰阳**新大江水电站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1882民初2633号
原告****诉被告大江水电站、连州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日9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大江水电站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连州供电局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触电人身损害纠纷,作为被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向导线抛掷物体等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18时30分左右,在位于连州市的被告大江水电站所有的连州市丰阳**新大江水电站附近的水库钓鱼,因鱼线触及高压电线,导致原告被电击伤,当即昏倒着地。被在约50米远干农活的***夫妇发现、抢救、报警处理,原告苏醒后了殴打***夫妇。原告经连州市人民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治疗,诊断为:胸部、右上下肢高压电电弧烧伤5%III°;头顶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右足第一足趾坏死;右足背伸肌腱坏死。原告经过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原告触电地点的电线产权属于被告大江水电站所有,该电站于2007年6月21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正式发电,该电站所发出的电源供应出售给被告连州供电局。发生触电时,带电运行的电线、电线杆或电塔没有倒地或坠落于地面的现象。事发地点约50米内河堤上(上有带电运行的高压电线跨越)设置了“高压线下钓鱼危险”“水深危险严禁游泳及坝堤行走”的警示牌。为到庭当事人确认的事实,本院可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原告在事故发生已为28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5月28日18时30分左右,原告独自在位于连州市的被告大江水电站所有的连州市丰阳**新大江水电站附近的水库钓鱼,因鱼线触及高压电线,导致原告被电击伤,当即昏倒着地。原告的钓鱼行为属于向导线抛掷物体的行为,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向导线抛掷物体”的禁止性规定,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均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触电地点的电线产权虽然属于被告大江水电站所有,但是该电站于2007年6月21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正式发电,该电站所发出的电源供应出售给被告连州供电局。发生触电时,带电运行的电线、电线杆或电塔没有倒地或坠落于地面的现象。事发地点约50米内河堤上(上有带电运行的高压电线跨越)设置了“高压线下钓鱼危险”“水深危险严禁游泳及坝堤行走”的警示牌。作为产权人的大江电站已尽了应尽的安全注意、警示提醒义务,其电力设施属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正常运行情形。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原告所诉称的“因鱼线触及高压电线”,原告的损害是其自身行为所致,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原告被电击伤,当即昏倒着地。被在约50米远干农活的***夫妇发现、抢救、报警处理,原告苏醒后了殴打***夫妇。其行为于情于法不容,应受到良知和法律的遣责。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大江电站、连州供电局的辩解,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应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参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男,****年**月**日出生。2021年5月28日18时30分左右,原告在位于连州市的被告大江水电站所有的连州市丰阳**新大江水电站附近的水库钓鱼,因鱼线触及高压电线,导致原告被电击伤,躯干前策、右上下肢等多处烧伤,当即昏倒着地,并导致枕部着地昏迷。被在约50米远干农活的***夫妇发现、抢救、报警处理,原告苏醒后了殴打***夫妇。经连州市人民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治疗,诊断为:胸部、右上下肢高压电电弧烧伤5%III°;头顶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右足第一足趾坏死;右足背伸肌腱坏死。原告于事发当天到连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用去3680.56元医疗费,之后,在广州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49天,用去196520元医疗费。原告经过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十级伤残。至今为止,原告无收到赔偿款或补偿款。原告触电地点的电线产权属于被告大江水电站所有,被告新大江水电站于2004年2月2日经连州市水利局批准后建设,于2007年6月21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正式发电,该电站所发出的电源供应出售给被告连州供电局。发生触电时,带电运行的电线、电线杆或电塔没有倒地或坠落于地面的现象。事发地点约50米内河堤上(上有带电运行的高压电线跨越)设置了“高压线下钓鱼危险”“水深危险严禁游泳及坝堤行走”的警示牌。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案经本院庭审主持调解,原、被告均坚持其诉、辩意见而无法达成一致协议。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426.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213.16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