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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5执2398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与被执行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现代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8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现代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本金11596.07元,并支付以11596.07元,按年利率8%从2021年5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负担受理费63.34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预收执行费75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现代公司的银行账号及名下的不动产均由本院和其他法院冻结和查封,且被执行人现代公司涉案金额较大、案件较多,本院予以集中处理统一分配;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现代公司的财产由本院另案处置后再予以分配,本案没有处置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执行员***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