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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佛山市佛安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5执2628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佛安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电费36128.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电费36128.95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返还案件受理费356.61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注册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主动履行。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粤YE××××车辆、粤Y6××××车辆各一台,但均有在先查封,且因车辆流动性大,现去向不明,本院暂未能控制及处理。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核查经营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已没有经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执行员***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