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台山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1民初2720号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台山供电局。经营场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桥湖路288号。
负责人:谢武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林,男,该供电局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台山供电局与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台山供电局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台山供电局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台山供电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台山供电局负担。
审判员  雷玉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