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林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天林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威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521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33号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黑龙江威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同三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范金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威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威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劵进行了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账户内无余额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部未受偿。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艳
审判员徐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