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林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天林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威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521民初3642号
原告:黑龙江天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黑龙江威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
法定代表人:范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天林科技有限公司(天林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威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威特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范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货款796002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一并给付2018年1月1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双方签订采购合同。被告购买原告设备,欠货款796002元未予给付。
威克特公司承认天林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威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天林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96002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一并给付2018年1月1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8.02元,减半收取计6079.01元,由黑龙江威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