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7103执异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33号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鸿燊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98-2号杰顺花园3栋4**3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汉族,1980年9月6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林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鸿燊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林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天林公司称,其与被执行人鸿燊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签订还款协议笔录,约定由***代替被执行人鸿燊公司向天林公司偿还欠款的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鸿燊公司及***未按约定偿还债务,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由***偿还欠款及利息、滞纳金、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70万元及2021年3月30日之后的欠款利息。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天林公司与被执行人鸿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103民初8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鸿燊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林公司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案号为(2020)黑7103执239号,执行标的金额1,649,78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鸿燊公司股东***2020年12月1日在执行人员的笔录中表示“作为鸿燊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股人,自愿替鸿燊公司向天林公司偿还欠款的法律义务”。2020年12月3日,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天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由***代鸿燊公司偿还欠款、滞纳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170万元,剩余部分利息天林公司自愿放弃,***于2021年6月底前给付完毕。如***未依约偿还欠款,则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尚欠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如***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天林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并将***列为被执行人。”
另查明,本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黑7103执23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0)黑7103执239号案件的执行。因***未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天林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黑7103执恢2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第三人***在执行笔录和执行和解协议中表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性质属于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申请执行人天林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鸿燊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为(2023)黑7103执恢2号〕的被执行人,第三人***在承诺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天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奕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彭 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孙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