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尚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2执15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被执行人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3384639938。住所地湖南省湘潭九华经开区大众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达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3民终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为908231.43元,执行费11480元。
2020年9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传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2020年9月3日,11月17日,本院分别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证券股息红利等其他权益财产信息;2020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不足额。经到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2020年11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约谈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此外,在约谈中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1月27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006262.43元(含货款896916.43元,案件受理费11315元,执行费11480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利息86551元),尚未执行标的为1006262.4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过伟国
审 判 员  周 新
审 判 员  高范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