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博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金博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681民催5号
申请人:江苏金博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金博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二0一八年五月十日立案后,依法于二0一八年六月七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金博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000051/27110305、票面金额壹拾叁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金博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博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楼科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袁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