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民初1180号
原告:廊坊市赛孚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蓝波湾小区D区1-101三层303-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556087711L。
法定代表人: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娟,女,汉族,1988年5月1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廊坊城南医院,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1000684325593U。
法定代表人:**。(已去世)
原告廊坊市赛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城南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廊坊市赛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赛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廊坊市赛孚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