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赛孚电梯有限公司

廊坊市赛孚电梯有限公司与廊坊城南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民初1180号 原告:廊坊市赛孚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蓝波湾小区D区1-101三层303-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556087711L。 法定代表人: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娟,女,汉族,1988年5月1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廊坊城南医院,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1000684325593U。 法定代表人:**。(已去世) 原告廊坊市赛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城南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廊坊市赛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赛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廊坊市赛孚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