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智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智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康信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申36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产业路**新岛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志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琼芳,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阳康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丁廷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山西**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康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信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终4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双方是合作关系,应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康信公司未按《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未组织进货,未跟进项目安装环境等,导致工期延长,给**公司增加劳务费、员工工资、社保、差旅费等支出863113.6元,应从458万元中扣除;8%设备结余款管理费89018.88元和**公司收到458万元开具发票产生的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1267688.356元也应扣除,二审判决未予扣除错误;2.案涉项目未收到结算款,二审判决**公司支付利润违反《合作协议》约定,加重**公司义务;(二)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二审中康信公司并未主张违约金,二审判决**公司支付违约金超出诉讼请求。据此,**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申请再审。
康信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原判决作出后,**公司已主动付清了二审判决所确定的所有付款义务,申请再审显然是滥用诉权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之规定,本院围绕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由进行了审查。
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第一,经查阅卷宗,案涉项目所需购买的硬件和软件均是康信公司协助**公司对外采购,**公司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并支付货款,**公司并未提供设备未按时按量供应导致成本增加,对其要求扣除8%设备结余款项管理费的主张,其在原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如有证据证明可在尾款结算时另行主张。另,**公司原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康信公司存在违约,导致其成本增加,根据民诉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二,《合作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采用背靠背方式结算。即甲方收到用户服务费后10日内,向乙方按照分红比例支付合作分成。并未约定项目结算后,收到结算款10日内支付合作利润,二审判决也并未按照**公司与天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签订的《政府招标采购合同书》总价款510万元要求其进行分配,对其截止2018年6月28日收到的458万元扣除成本外,其应在10日内支付合作分成,但其未按照约定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二审判决要求其分配已收取的利润并无不当。故**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审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二审中,康信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应分配的利润及相应的延期利息。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主要在于弥补损失。而本案中康信公司主张的利息是基于**公司收到项目款项后未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支付合作分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康信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延迟支付合作分成期间的利息于法有据,二审判决支持该利息未超出诉讼请求。故**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软件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静
审判员  冉飞
审判员  周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江国秀
书记员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