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智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康信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智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11102号之一
申请人:贵阳康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40号25楼C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西智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48号新岛科技园A座7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贵阳康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智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贵阳康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山西智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8543.4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资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阳康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西智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8543.4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资产。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实施其他导致查封、冻结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查封、冻结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经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
贵阳康信科技有限公司如继续申请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被申请人山西智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首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