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213民初1819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厦门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