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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厦门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213民初1819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厦门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