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鼎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文鼎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龙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3财保291号
申请人:云南文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
法定代表人:王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灵宁,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强,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山西龙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太,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厂房iv>
法定代表人:卢嘉栋。
申请人云南文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龙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476,67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云南文鼎科技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文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龙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476,67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