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6412号
原告:重庆士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756632399。
法定代表人:谭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0452027044R。
法定代表人:付莉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峰,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士派实业有限公司与丰都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2日立案。原告重庆士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士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士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6元,减半收取计3013元,由重庆士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春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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