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9349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告:杭州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车站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项海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冯妍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