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新湾***建筑机械租赁站、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5019号之一



原告:杭州萧山新湾***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共建村9组村委会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0MA280LMC3P。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晨,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白沙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1445477776。




法定代表人:吴文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新湾***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萧山新湾***建筑机械租赁站因双方当事人就案涉纠纷已达成和解,故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新湾***建筑机械租赁站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萧山新湾***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4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萧山新湾***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唐伟利


二○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陆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