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

***、***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7民特271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联系电话:130XX****XX。 委托代理人:***,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联系电话:139XX****XX。 被申请人: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白沙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1445477776。联系电话:137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东阳市欣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总部中心2号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E9YCC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和***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11月4日经磐安县诉调衔接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5万元。 二、如果***按期支付,则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葛;若***未按期支付,则申请人有权就人民币22万元本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利息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和***于2021年11月4日经磐安县诉调衔接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