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鸿瑞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18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白沙路1号8-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市鸿瑞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枫香路386号301-5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鸿瑞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2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章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