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369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1445477776,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白沙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203民初87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675917.61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6日就本案还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在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财产线索的基础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03执36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建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