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2132号
原告:***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公园路30号1幢D126室-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H798A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14454777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鼎建筑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鼎建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