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34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8197K6L,住所地:浙江省**市海曙区机场路1000号4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8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申请执行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203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275000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向法院提起申诉,双方当事人正在自行积极协商,力求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03执340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