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4590号
原告:甘肃久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泾水律师事务所。
被告:甘肃东部运输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凉交通技工学校。
法定代表人:樊某。
原告甘肃久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东部运输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凉交通技工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久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28元,减半收取7164元,由原告甘肃久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锦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