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8498号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清清,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宇,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佛山市。
负责人:陈平。
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志容。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胡 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包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