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民辖终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鼎湖区融媒体中心,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负责人:***。
上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鼎湖区融媒体中心、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2)粤1203民初16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未查明肇庆市鼎湖区融媒体中心与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的实质,单凭其一家之言而以侵权案由立案。根据《肇庆市鼎湖区广播电视网络改革重组协议》《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拟对省内县级广播电视网络资产重组所涉及肇庆市鼎湖区广播电视台相关专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报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认购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基于肇庆市鼎湖区融媒体中心以广电网络资产及所需使用的场地15年的使用权入股的情况下,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才得以使用涉案的场地,并非无故侵占。其次,肇庆市鼎湖区融媒体中心已将涉案场地的15年使用权作为增资资产入股,现提起本案诉讼,该行为是严重违反《增发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因此,本案实为双方对增资入股资产的范围产生争议,属于公司增资纠纷。原审法院未查明案件的实质纠纷而以错误案由受理,应予以纠正。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公司增资纠纷应由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肇庆市鼎湖区融媒体中心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退回其占用的涉案场地并支付场地占用费。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是基于肇庆市鼎湖区融媒体中心以广电网络资产及所需使用的场地15年的使用权入股的情况下使用涉案场地,但《资产移交清册》未载明移交资产包含涉案场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故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及本案被告之一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分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虽然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原审法院已立案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