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7730号
原告: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振华工业区西环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7046421Y。
诉讼代表人: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芬,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雄市融媒体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2820069667974。
负责人:***。
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南雄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新城仙人南巷办公楼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2586355748P。
负责人:***。
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国际大厦3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5572883550。
负责人:***。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雄市融媒体中心、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南雄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也没有说明任何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