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黔0423民初372号
原告:贵州黄果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区老宾馆紫藤苑,现搬迁至黄果树风景区执法大队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105708745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黄果树地道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区。注册号:52049100000893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省贵阳中天中医药职业学校,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塘镇金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1007501566531J。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贵州黄果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公司)诉被告贵州黄果树地道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道药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省贵阳中天中医药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天医药学校)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园林绿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中天医药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地道药材公司未到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园林绿化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散贵州黄果树地道药材有限公司。理由为:原告与与第三人中天医药学校于2013年5月23日签订协议,双方共同出资成立“黄果树地道药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贵州中医药职业学校出资60万元,占60%股份,黄果树园林绿化公司出资40万元,占40%的股份。合作协议还对双方合作方式、公司组织结构、利润分配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黄果树地道药材公司在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工商登记部门注册。由贵州中医药职业学校负责人***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原告派出***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原告依约投入220余万元购置药材养殖机器、修建房屋、打造公司硬件设施等,履行了《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长期以来公司两股东的经营发展理念无法达成共识,公司成立至今无任何收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公司成立后只开过一次股东会议,原告的股东权利无法实现。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联系协商解释公司事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司持续亏损至今。综上,原告认为,现地道药材公司经营出现了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无法实现公司目的,原告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亦不能解决。故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如前所请。
被告地道药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第三人中天医药学校辩称:公司还达不到法定解散条件,公司的经营没有面临严重困难,在公司账务及管理人处理好的情况下,第三人有能力、有决心重新把公司理顺,经营起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后,第三人补充辩称,原告坚持解散公司,我们也无回天之力,但要求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或法院参与组织清算,充分利用现在已具备的设施条件,以及第三人的学生朋友等资源,公司清算后希望能改组恢复或重新组建。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告园林绿化公司与第三人中天医药学校于2013年5月23日签订《黄果树中药材种植养殖示范基地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双方共同出资成立“黄果树地道药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贵州中医药职业学校出资60万元,占60%股份,黄果树园林绿化公司出资40万元,占40%的股份。合作协议还对双方合作方式、公司组织结构、利润分配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黄果树地道药材公司在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工商登记部门注册。由贵州中医药职业学校负责人***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原告园林绿化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原告依约投入220余万元购置药材养殖机器、修建房屋、打造公司硬件设施。公司成立的第一年即:2013年第三人组织了药材种植,但种植收获的药材没有销售,2014年后至今公司没有任何经营行为。多年来公司财务报表体现没有收益,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为此,原告多次找第三人协商解决公司的经营状况,但由于双方的经营理念不同,一直未形成共识。也没有召开股东会解决存在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作协议》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及凭证、2013年6月8日、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记录、银行汇款凭证、记账凭证、2013年至2018年企业会计报表;有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远景规划、报告、会议记录;还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在公司出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不能继续正常经营或者存续时,将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以及股东权利实现通道的畅通,对股东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且公司的存续将导致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也为了维护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的抽象人格利益,法律明确此时可以由司法介入解散公司。因此,认定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应当从该公司是否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一、地道药材公司符合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公司经营管理确实发生严重困难。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是有限责任公司陷入僵局的第一个要件。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经营理念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的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一种状态。本案中由于原告与第三人的经营理念不同,双方不能形成共识,导致公司五年没有经营。五年来公司股东亦多次协商,一直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再根据地道药材公司五年的财务报表,足可认定地道药材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实际已停业。二、地道药材公司的存续将使股东利益持续受到损失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收益,即通过参与公司决策、行使股东权利来确保利益的及时获取和最大化。本案中,地道药材公司的股东之间无法就公司投资、运营等问题达成共识,股东冲突持续存在且无法解决导致了公司无法按照股东投资设立公司时的合作初衷有效经营。根据对地道药材公司财产的情况以及公司财务报表的分析,可以证实地道药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没有盈利,后实际已停业。地道药材公司的存续不仅无法使得各股东设立公司的期待利益得到满足,反而使股东的合法权利及利益均受到损害,地道药材公司若维持存续的现状,会继续产生看管费、维护费、人工工资等损失,将使股东利益受到持续的损害。三、地道药材公司的经营管理困难已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因此,将其他救济途径设置为司法解散公司的前置程序并不等同于前置程序可以久拖不决。对于已经陷入严重经营管理困难的公司,在通过其他多种方法仍无法化解纠纷时,只能通过司法解散公司这一股东退出机制来解决纠纷。本案中,地道药材公司成立后,股东产生了矛盾并持续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当事人表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本院在作出判决前,从慎用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角度出发,组织双方调解,并征求了第三人中天医药学校是否有意向收购原告园林绿化公司的股份,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调解意见的权利,但各方当事人未能就公司继续存续达成一致意见,据此,地道药材公司的股东已穷尽了其他救济途径,仍无法最终解决纠纷,符合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的条件。综上所述,地道药材公司股东之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经营管理公司的信任基础,亦丧失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基础,股东各方之间的矛盾已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解决,地道药材公司如继续存续,必将进一步损害股东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园林绿化公司作为持股40%的股东提出解散地道药材公司,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当然,公司解散后,还需要公司股东协商和组织清算事宜,如公司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清算意见也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进行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散贵州黄果树地道药材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贵州黄果树地道药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薛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