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金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4财保34号
申请人:贵州金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贵阳市南明区护国路林城大厦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5662433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毕节市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文笔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551930124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金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并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494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金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4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何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