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赫隆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赫隆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27民初2004号
原告:哈尔滨赫隆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木兰县木兰镇。
法定代理人:王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木兰县赤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木兰县。
被告:***,男,出生,汉族,个体,住木兰县。
原告哈尔滨赫隆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哈尔滨赫隆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赫隆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28元,减半收取计6064元,由原告哈尔滨赫隆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