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13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冀衡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召,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北侧2幢12房号1-3层(百惠商城东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薛国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冀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客隆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民终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华冀衡公司申请再审称,2015年4月8日,被申请人和再审申请人签订建造合同,在2016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代表**携带被申请人公司收据,请求将40万元现金留下,剩余300万元转至被申请人公司账户,要以40万元现金偿还其外面债务,其中偿还***1万元,***22万元,扣除贴现的8000元,**要求将剩余16.2万元转至闫文国卡上,后***闫文国卡将余款转到侯春智账户。原审期间,**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证人证言录像声称没有收到上述40万元现金,原二审法院采纳该证据并判决再审申请人再次给付被申请人工程款40万元,且款项已被法院执行。***2018年9月20日向再审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证实其收到了40万元的工程款,同时承诺在2018年9月底将40万元工程款全部退还再审申请人,而时至今日分文未退。**作为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是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再审申请人曾在原审中申请追加**为本案第三人,但未被采纳。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返还装修费40万元及利息32574元,违约金1451.5元。
迎客隆工程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不是被申请人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在原一审中也认可***被申请人公司员工,更不是项目部人员,无权代表被申请人,其因与再审申请人工作人员较为熟悉,被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相关付款手续,被申请人从未委托过**代收现金,**也无权代表被申请人代收现金。(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对工程款的付款方式有明确约定,2016年9月29日40万元收据之前所有收款均不是现金,都是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均不是现金方式,且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款条上也没有注明付款方式为现金,再审申请人在原审庭审中所提交的2016年9月29日收据与被申请人留存的收据存根明显不符,再审申请人在收据上添加了“现金”二字,明显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有关**与再审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与被申请人无关。(三)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请求将40万元现金偿还其在外债务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对40万元去向的说法与其再审陈述完全矛盾,也与**的录像资料相矛盾,故再审申请人此项陈述明显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东华冀衡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东华冀衡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和迎客隆工程公司答辩意见,本案焦点问题是东华冀衡公司是否已将争议的40万元现金支付给迎客隆工程公司。东华冀衡公司主张的其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以现金方式通过案外人**向迎客隆工程公司支付40万元,但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2015年4月8日《建造合同》中对使用“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及实际交易习惯,东华冀衡公司既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双方一致同意变更工程款支付方式,也未证实迎客隆工程公司授权**现金收款;另外,东华冀衡公司此次申请再审时认可**要求其公司“将40万元现金留下”,“要以40万元现金形式偿还他自己的外面债务”,及之后**使用东华冀衡公司闫文国银行卡转账,用该40万元偿还其个人债务的情况,同时结合东华冀衡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18年9月20日出具的《说明》,其中载明案涉40万元工程款“是2016年9月29日带迎客隆公司收据支取现金40万元,工程款还没给迎客隆公司,为此,我(指**)将拿40万的现金工程款退回东华冀衡,于2018年9月底退清”的内容,可以证实东华冀衡公司未将争议的40万元工程款支付给迎客隆工程公司。东华冀衡公司所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东华冀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苏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