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北京首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道口村****102平房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