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市通旺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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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2201民初1394号

原告: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机械区和平路北侧2幢12房号1-3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品晶内蒙古匡维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

身份证号:××

被告:乌兰浩特市通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乌兰浩特市兴安街160-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现住突泉县。

身份证号:××

被告: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乌兰浩特市民族纪念馆西侧***综合楼5号楼1号门市、2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法务。

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浩特市通旺运输有限公司、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树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17年12月8日7时45分,被告***驾驶×××号重型半挂车(该车挂靠乌兰浩特市通旺运输有限公司)沿省际通道乌兰浩特市辖区联军村附近由西向东行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侧滑将路边2根路灯撞坏,导致路灯损坏无法修复。该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4月1日前赔偿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根路灯损失240000.00元;

二、被告***、乌兰浩特市通旺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470.0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则不予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