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薛国起,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453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合同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华东冀衡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拖欠工程款发生纠纷,形成诉讼,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食堂装修变更合同》载明了建设工程地点为“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冀衡路10号。”据此,本案应由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4535号之二号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跃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