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03民初291号
原告: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与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8元,减半收取计1844元,由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贾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