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5财保36号
申请人:新绛县凯源夯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东门外路北站里路口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康宁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新绛县凯源夯平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0502**********、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小店区支行账号为3511**********的存款37549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绛县凯源夯平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0502**********、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小店区支行账号为3511**********的存款375496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