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3民初1039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五龙口街170号昌达创智中心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书记员

*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