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1039号之一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五龙口街170号昌达创智中心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2022年2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蓉
书记员*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