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与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5民初5582号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店街97号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被告: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山西国际商务大厦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98元,由原告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