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庆合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1财保89号
申请人湖北庆合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75346.33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湖北庆合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此提交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庆合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75346.33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俞海
书记员  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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